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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为鉴 | 浙江某危废经营单位危废仓库爆燃事故
发布时间:2024-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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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经过

企业在未经相关部门同意的情况下,租用了富阳区场口镇洪家塘村厂区第5幢二楼东北侧的空房间作为仓库使用。2022年4月底开始,该仓库未经环评审批,用于危废临时堆放仓库,开展危废整理分类作业。


2022年7月8日下午13时10分左右,作业人员在厂区二楼危废暂存仓库作业时,发生一起爆燃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00万元。事发时,现场有废弃香蕉水、乙醇、甲醇、甲醛溶液、有机溶剂及中小学各类实验化学试剂等几十种危险废物,其中部分危废容器存在标签缺失或涂改情况。

以案为鉴 _ 浙江某危废经营单位危废仓库爆燃事故1.png


02

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作业前,未对事发仓库进行有效通风和可燃爆气体检测;员工在库房内作业时违规吸烟,产生的明火引燃库房内可燃爆混合气体发生爆燃。


(二)间接原因

1.企业安全管理不严,二楼事发仓库未落实安全风险辨识和安全管控措施;作业现场安全隐患排查不落实;对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员工存在违章冒险作业。


2.企业各级安全管理人员,未层层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员工存在的违章冒险作业行为未及时有效制止,作业现场未指定专人负责,未及时并消除事故隐患。


3.属地管理和行业管理部门,对该公司日常安全生产监管不严,作业现场隐患检查、排查不到位。


03

事故责任

企业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不严,事发仓库未落实安全风险辨识和安全管控措施;作业现场安全隐患排查不落实;对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员工存在违章冒险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企业法定代表人未有效履行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管理职责,应急管理部门对其进行行政处罚。企业副总、安全员依法追究刑事法律责任。1名员工违章冒险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鉴于已死亡,免于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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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教育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05

安全启示

事故的发生暴露出企业安全红线意识未树牢、现场安全管理混乱、“三违”现象严重、风险辨识不到位、隐患排查不彻底等突出问题。


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针对自身生产工艺特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要求,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梳理完善与班组岗位相适应的操作规程、应急处置预案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系统、充分、动态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并落实管控措施,强化全员教育培训,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围绕危险废物管理,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等要求,规范建设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全面提升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有效控制危险废物环境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