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新闻资讯 / 行业新闻 /
以案说法丨危废处置不规范?小心涉刑!
发布时间:2024-02-23

危险废物已成为环境刑事案件的高发领域,知晓危险废物管理的法律红线,管控运营中存在的环境法律风险,识别生产中固体废物与危险废物的属性,已成为企业固体废物管理中必须掌握的技能和知识。今天小编带大家一起了解学习。


典型案例


2022年10月10日,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在义乌市廿三里街道宗塘村路边扔有化工染料。执法人员立即赶往现场勘察,发现现场有废弃塑料喷淋塔和塑料水箱,道路旁泥地上有撒落部分漆渣。经调查,确认该废弃喷淋塔和水箱为义乌市某工艺品有限公司更换下来的废气处理设施,企业将废气处理设施和内部留存的漆渣卖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吴某。我局立即联系有危废处置资质的公司对现场进行清运,并过磅称重,重量共计4.94吨。

2022年11月15日我局将该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移交义乌市公安局,2023年7月24日义乌市人民检察院对该企业作出不起诉决定,2023年8月2日我局重新启动对该案件的行政处罚流程,对该企业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的行为,责令立即改正并处以罚款60万元。

以案说法丨危废处置不规范?小心涉刑!1.png


案例解析

违法处置危险废物达到3吨以上,属于严重污染环境行为,触犯污染环境罪,将受到司法的严厉制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

第一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以案说法丨危废处置不规范?小心涉刑!2.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八十条第三款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

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四)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

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以案说法丨危废处置不规范?小心涉刑!3.png


守法建议


1.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2.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3.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  

4.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 

5.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贮存危险废物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应当报经颁发许可证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 

6.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以案说法丨危废处置不规范?小心涉刑!4.png